中国共产**法工作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对*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的*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和县级以上地方*委、*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法工作。

第三条

*法工作是*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法单位依法履行专*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委*法委员会是*委领导和管理*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对*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法单位是*领导下从事*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的绝对领导,把*的领导贯彻到*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法队伍。

● 第二章 **对*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对*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法工作大*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法工作*事权和由*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加强对*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法工作的*治立场、*治方向、*治原则、*治道路,严明*治纪律和*治规矩,为*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法系统组织建设和*风廉*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法队伍,为*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 第三章 地方*委对*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委领导本地区*法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法工作大*方针,执行**以及上级*组织关于*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委应当以贯彻**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关于*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委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委、纪检监察机关、*委*法委员会对*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对*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委统一领导、*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策;

(十一)本地区*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第四章 *委*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委设置*法委员会。**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审批确定。地方*委*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委按照**精神以及上一级*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组织配备*法委员,在乡镇(街道)*组织领导和县级*委*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委*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策指导。

第十二条

*委*法委员会在*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法工作、建设*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的路线方针*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对*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的路线方针*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治轮训和*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以及上级*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法单位之间、*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法单位执行*的路线方针*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法单位*的建设和*法队伍建设,协助*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法单位*组(*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法单位加强国家*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法单位维护*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委和上级*委*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和地方各级*委*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委*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委*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委*法委员会工作。

● 第五章 *法单位*组(*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法单位*组(*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法工作,贯彻**关于*法工作大*方针,执行**以及上级*组织关于*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法单位*组(*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的路线方针*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对*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建设和*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组(*委)和*委*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法单位*组(*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组(*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组(*委)及其成员*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的路线方针*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在**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负责,受**监督,向**和总*请示报告工作。

**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委、*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按照**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法单位*组(*委)向同级*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委*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应当及时向**请示以下事项:

(一)*法工作重大方针*策、关系*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法队伍建设重大*策措施;

(六)*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应当及时向**报告以下事项:

(一)**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的路线方针*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法工作总体情况、**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法委员会统一报告**,**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按照有关规定,向**请示报告*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法单位*组(*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法委员会应当向**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策的重大事项;

(六)*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法单位*组(*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法委员会应当向**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关于*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建工作责任制、*风廉*建设责任制、*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委*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委*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法单位*组(*委)、下级*委*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以及上级*组织、*委*法委员会关于*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委、*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委、*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委、*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在贯彻执行**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法工作的制度,将*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委*法委员会和*法单位*组(*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委成员对*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委*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委*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以及同级地方*委、上级*委*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委指导、督促有关*法单位*组(*委)、下级*委*法委员会坚决执行**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法单位*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组(*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法单位*组(*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法单位*组(*委)成员对*组(*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法工作情况纳入*内监督体系,实行*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委*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法单位*组(*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法工作情况纳入*务*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委应当加强对*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和下一级*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委*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法工作特别是**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法单位*组(*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以及上级*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委应当加强对*委*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和下一级*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委*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法单位*组(*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法单位*组(*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法工作情况。

*委*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委*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法单位*组(*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委*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纪*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委员会,**法单位*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法工作*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1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内有关*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